財政部核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
財政部表示,奢侈稅條例於制定時,考量不能核發建造執照興建房屋之都市土地(素地),因無法供建築使用,尚無炒作誘因,爰素地部分僅對「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稅。實務上,都市土地有法令明定短期限制建築(例如「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或雖限制建築但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致滋生是類都市土地持有2年內出售應否課徵奢侈稅疑義,為期明確,該部乃於近日發布解釋,內容如下: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2012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以下簡稱2012年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說明,「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具潛在開發價值,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且實務上確有短期頻繁買賣之情形,為免炒作是類土地,引發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爰發布令釋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爭議,並落實本條例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之立法意旨。依上開令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經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短期限制建築之都市素地,或限制建築都市素地,雖無限建期限,但可申請臨時建築者,均屬本條例之課稅範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屬短期限制建築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尚非僅以重劃及區段徵收之都市土地為限。另屬「重劃中」都市土地部分,因通常具有增值利益,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雖有1年6個月之限制建築期間,然僅屬短期限制建築,尚非不能建築,該部前業以2012年函規定應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如所有權人於持有2年內出售重劃中土地,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如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2012年6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本次財政部發布令釋,亦比照該部2012年函原則,明定除屬重劃中土地外,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之該等土地,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2012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以下簡稱2012年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財政部說明,「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具潛在開發價值,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且實務上確有短期頻繁買賣之情形,為免炒作是類土地,引發該地區未來房價異常上漲,爰發布令釋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爭議,並落實本條例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健全房市維護居住正義之立法意旨。依上開令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經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短期限制建築之都市素地,或限制建築都市素地,雖無限建期限,但可申請臨時建築者,均屬本條例之課稅範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屬短期限制建築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尚非僅以重劃及區段徵收之都市土地為限。另屬「重劃中」都市土地部分,因通常具有增值利益,易成為短期炒作之標的,雖有1年6個月之限制建築期間,然僅屬短期限制建築,尚非不能建築,該部前業以2012年函規定應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如所有權人於持有2年內出售重劃中土地,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如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2012年6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本次財政部發布令釋,亦比照該部2012年函原則,明定除屬重劃中土地外,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之該等土地,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資料來源:// MyGoNews 方暮晨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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